近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海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

 

20087月底,宋某先后2次至其朋友陸某住處,謊稱其在鹽城市開設的浴室需資金,騙得陸某2000元。同年8月期間,宋某在獲悉陸某欲在啟東市匯龍鎮紫薇花苑購買車庫后,先后3次謊稱能為陸買到車庫,以交定金和交余款為由,騙得陸某53000元。9月,在獲悉陸某欲在另行購買車庫后,又先后3次謊稱能為陸買到車庫,以交車庫款為由,騙得陸某40000元。10月,在獲悉陸某欲為其購買的房子辦理過戶手續后,謊稱能為陸買辦理過戶手續,騙得陸某16000元。至11月期間,獲悉陸某想為其購買的房子交清余款,即向陸謊稱能為其辦理,先后6次騙得陸某106000元。至此,宋某共騙得陸某217000元,全部被其揮霍。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海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且其揮霍詐騙所得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