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沒有買家的“買賣”
作者:相明 發(fā)布時間:2012-05-29 瀏覽次數:452
近日,寶應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某等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2010年,鄧某與孫某、姜某等人經共同謀劃,研究出了一套通過買賣狗鞭騙錢的辦法。根據商議,姜某在安徽以每根0.85元的價格事先購得狗鞭約1200根。同年4月初,鄧某即在寶應某鎮(zhèn)楊某某經營的超市門前擺起收購狗鞭的廣告牌。其間,乘被害人楊某某在場時,化名為“程勇”的孫某來到鄧某攤前要回收狗鞭。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孫某最終以每根36元的價格與鄧某成交。從事小本經營的楊某某,見鄧某一進一出,眨眼功夫就從狗鞭買賣中賺到不少差價,頓時也來了興趣,表示也愿意為孫某收購狗鞭。孫某很“爽氣”地表示,只要楊某某能收到狗鞭,不管多少,他均以每根36元的價格一律回收,并留下聯系電話。次日,化名為“王軍”的姜某有狗鞭出售,“恰巧”路過楊某某的超市。帶著試試心理的楊某某,很謹慎地以每根30元的價格與姜某少量購得狗鞭29根。楊某某轉身即與孫某電話聯系,接到電話的孫某很快以每根36元的價格將狗鞭收走。過了幾日,姜某主動聯系上楊某某,稱有400多根狗鞭要出售。初償小利的楊某某,見有更大的買賣送上門來,既有一份驚喜,也懷著一份謹慎,事先與孫某進行了聯系。在得到孫某承諾一律回收后,以每根30.3元的價格“成功”地從姜某處收購了剩余狗鞭324條,計人民幣9800多元。事后,楊某某則再也無法聯系到孫某,才幡然醒悟,上了騙子的當。與此同時,鄧某等人也采取類似方法,騙得徐某某人民幣一萬多元。案發(fā)后,上述款項均已退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買賣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鄧某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