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在乘車時受了重傷,車主沒有履行賠償責任,并在辦理理賠事宜時主動放棄了車上人員險,使得原告劉某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也困難重重,于是劉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泗陽法院。

 

劉某乘坐李某的半掛車去送貨,不了在半路上李某的半掛車與另一輛半掛車發生相撞,造成車上的劉某受了重傷。事故經交巡警二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對方車主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劉某無責任。劉某將李某訴至揚州某法院,要求李某賠償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0116月,法院作出判決,李某賠償原告劉某69萬余元。但判決生后,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李某并沒有履行判決所確認的義務。因劉某的車輛已經投保了車上人員險,劉某遂到保險公司索賠,要求其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座位)1萬元。但保險公司稱,車主李某在當初索賠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車上人員險,所以保險公司的義務已經消失,拒不賠償。劉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泗陽法院。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第三人李某怠于承擔賠償責任,放棄對被告享有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權利,已經直接損害了劉某的債權,其放棄行使權利的行為依法應當撤銷,故原告劉某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第三人李某對被告保險公司的權利。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劉某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理賠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