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權利人授權以卡拉OK方式播放歌曲營利被訴至法院,日前,宿遷地區11KTV首次集體陷入“侵權門”。近日,該系列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落下帷幕,經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11KTV分別與原告南京福星公司達成賠償協議。

 

權利人提出每首歌1200元賠償請求

 

庭審上,原告南京福星公司拿出相關證據,證實自己經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授權,擁有《犯錯》、《觀音手》、《我的愛從四面八方攻擊你》等100首歌曲在江蘇省(除無錫)的放映權、收費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宿遷地區11KTV未經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經營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播放以上作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南京福星公司當庭出示了自己在公證單位人員陪同下,在侵權的11KTV中消費點歌的取證錄像,并與正版光盤的視頻畫面進行比對。對于涉嫌侵權的歌曲,KTV方面表示點歌系統中確實存在。

 

在賠償標準上,南京福星公司出示了同類侵權案件有關法院判決書,主張每首歌曲按1200元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并要求KTV方承擔維權相關費用。

 

KTV企業主自稱沒有侵權

 

面對訴訟,三家KTV企業選擇庭外和解息事寧人,其余大多數KTV企業認為沒有侵權或沒有侵權故意。庭審中,KTV企業主張強拿出一份買賣合同,證明其VOD點唱系統是從南京某科技公司處購買,侵權歌曲是點唱系統自帶的。“我們只是歌曲的使用者,我們沒有拿著你們的光盤,將歌曲輸入我們的系統,也是無法輸入的。”

 

張強聲稱,在南京福星公司起訴時,已經將侵權歌曲從系統中刪除,并沒有侵權故意。且福星公司訴訟歌曲大多為不知名歌曲,流傳度不高,原告提出的每首歌1200元標準無法接受。

 

張強的辯解得到其他KTV企業主的認同,大多商家認為結合當地消費水平和消費者消費情況,原告要求的賠償請求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雙方達成每首歌約500元的賠償協議

 

南京福星公司則認為,提供VOD點唱系統的廠家并未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授權,與KTV之間的買賣合同與案件沒有關聯性。此外,KTV方已經將系統中的歌曲用于營利,并不能改變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的事實,KTV方應該進行賠償。

 

被告KTV方代理律師李建認為:“目前宿遷KTV行業大多花巨資購買點唱系統,系統提供者聲稱已獲得歌曲著作權人授權。一個點唱系統有幾千首歌曲,KTV方無法一一核實每首歌的著作權。另外,即使KTV老板意識到侵權行為發生,也不知道向哪個部門交付相關費用。”

 

雖然原被告雙方對案件仍存在較大爭議,但是在法院的調解下,11KTV企業均和原告南京福星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協議最終確定每首歌賠償約5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連線:KTV中播放的歌曲,如果是以類似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未經制片者許可,KTV經營者以盈利目的放映其作品的,構成侵權,應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KTV經營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護自己:1.加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獲得正版化許可,對未加入協會的音樂作品,爭取獲得權利人授權。2、在購買VOD系統時要仔細審查供應商的資質,看其是否擁有歌源的版權。3.對卷入官司的KTV經營者,應積極應訴,和權利人溝通協調,爭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