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阜寧法院在審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大膽運用證據規則,認定了一起偷拍錄相的證據效力,否定了原告提供的鑒定結論,最終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原告孫某受被告陳某雇用,在陳某的倉庫里負責裝卸貨物。201159日,原告孫某因操作不當不慎從貨倉的高處落下,導致其頸部受傷。經住院手術治療,用去醫療費用35000余元。被告為原告支出醫療費用20000元,后因雙方為賠償問題未成最終協商意見,20123月,原告起訴到阜寧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在案件審理期間,原告申請評殘。2012418日經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因外傷致“頸髓損傷;頸椎間盤突出”遺有四肢癱(三肢肌力Ⅳ級)已構成七級殘疾(人損)。護理時限為評殘期間以及評殘后兩年。據此,原告提出了總金額為26萬余元的訴訟請求。該院在庭前交換證據后,被告陳某認為原告孫某的傷情在評殘過程中有故意偽裝的可能,其傷殘等級被評得過重。于是在原告在425日至427日連續三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跟蹤拍攝原告的生活片段。515日該案開庭時被告將前述錄相作為視聽資料證據進行舉證以證實原告鑒定結論不符事實。錄相內容顯示,原告在評殘后其有抱小孩、推獨輪車、挑菜到市場賣菜、走路動作無異常等情況。針對被告的舉證,原告提出的質證意見認為該錄相未經其同意而由被告私自偷錄的方式形成,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庭審后,法官經向權威鑒定機構了解取證得知,如原告構成四肢癱的七級殘疾,其四肢在使用時與常人區別較大。而該原告構成四肢癱的七級殘疾的結論與原告的實際行為明顯不符。殘疾等級存在偏重的可能。

 

經再次開庭審理,法官指出:依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被告私自攝制的錄相雖未經原告同意拍攝,但該錄相并未侵害原告合法權益,也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原告也未對錄相內容提出異議,故可以確認該錄相的證明效力。至于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因被告提交的錄相所顯示的內容與原告的七級傷殘的結論存在明顯不符的情形,該鑒定結論不能采信,故被告可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鑒于原告所受傷害是客觀事實,重新鑒定費時費力,法官曉明利害關系,對原被告雙方的爭議進行了再次調解,最終按九級傷殘的標準調解結案,除去原告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以及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藥費,被告再行賠償22000元。本案已兌現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