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31下午,無錫濱湖法院執行局通過對被執行人艱苦細致的思想工作,變強制執行為自覺履行,成功執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案。涉案的房屋交付給了申請人,并即刻由拆遷公司進駐拆除,保證了濱湖區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順利進行。該案的成功執結受到申請人及相關部門的高度評價。

 

申請人200565與被執行人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被執行人承租申請人的房屋并經營。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遇城市道路拓寬改造,承租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因雙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申請人向法院起訴。200910月,濱湖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判令被執行人立即遷出樓房,在保持裝修原狀后返還申請人,申請人同時給付被執行人補償款。

 

判決生效后,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受理案件后,執行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令,敦促其自覺履行。在做思想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執行局及時張貼限期履行公告,要求被執行人在5日內遷出樓房,逾期依法強制執行,同時將公告書面送達被執行人。執行法官多次向被執行人宣講法律政策,告知拒不履行所要承受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做好了強制執行的準備。經過耐心的勸說和法律釋明,被執行人表示愿意自動搬遷。在被執行人移交出大門鑰匙后,執行法官經過現場檢查后將房屋完整移交給申請人。至此,這起房屋租賃合同案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