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與借款人系朋友關系,借款關系發生后不久,出借人無法聯系借款人,無奈將借款人妻子訴訟至法院,要求其償還丈夫所借款項。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調解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孫某與時某丈夫系朋友關系,雙方曾在一起在外地打工,時某丈夫向孫某立據借款,后償還了部分,下欠22000元未能償還,孫某向時某丈夫與時某主張無果,遂將時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償還丈夫所欠債務。

 

時某辯稱,對孫某所出具借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與丈夫感情不和,其也無法聯系上其丈夫,對該債務不知清,不同意償還該筆債務。

 

庭審中,時某與丈夫感情不和、所訴債務系丈夫個人債務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無據予以證實。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條文一一向時某宣傳、解釋、幫助其了解,經過再次調解,時某同意償還該債務,但因為經濟的狀況,要求分期償還,孫某對此也表示同意。故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分期償還協議,該案最終以調解終結。在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