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9,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

 

朱某曾于2000108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725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07330釋放。

 

200910171500時許,派出所接指令稱抓獲3名盜竊嫌疑人。民警趕赴現場將涉嫌盜竊的陳某、黃某(均另案處理)、朱某帶回派出所審查。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朱某供述了其伙同陳某、黃某在超市2次盜竊他人放在手推車里的手提包的犯罪事實。20091013,朱某與網友黃某、陳某約至無錫見面后,見面后3人均說沒有錢了。真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三個人經合謀均決定到超市去盜竊。101420時許,3人來到無錫一超市的售衣處,由朱某及黃某作掩護,孕婦陳某乘隙竊得一購物車內的紅色拎包1只,內有現金945元,金鵬牌3590型手機1部,價值110元。竊后,3人將拎包、手機等物丟棄,各分得贓款300元,余款被共同花用。沒幾天錢就被花光了,10171500時許,3人又來到了超市冷凍柜,還是由朱某及黃某作掩護,陳某乘隙竊得一購物車內的白色拎包1只,內有現金420元,索尼愛立信牌710C型、K510C型手機各1部,價值計366元。竊后3人往超市出口處走時被便衣隊員抓住了。

 

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贓物420元,索尼愛立信牌710C型、K510C型手機各1部,贓物價值計366元,并已發還受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朱某結伙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朱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朱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追回部分贓款贓物,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介紹,廣大市民在超市搶購年貨的同時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隨身物品,切不可因挑選商品遺忘了手推車內的自己的手提包及已付款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