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四員”作用護航新農村
作者:雨荷 發布時間:2008-11-11 瀏覽次數:607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充分利用人民陪審員扎根群眾、貼近群眾、善于做群眾思想工作的優勢和便利條件,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四員”作用有效化解紛爭,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截至
一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調解引導員”作用。針對有些當事人經常感情用事、為爭一口氣不愿調解的實際,人民陪審員從訴訟成本投入、調解與判決結果區別等方面辯法析理,引導當事人充分認識調解處理案件具有審限短、好執行、融洽關系、化解矛盾、便于集中精力搞生產生活等好處,從而使其自愿接受調解。
二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調解監督員”作用。一方面監督法官依法進行調解,避免了“背靠背”調解和“暗箱操作”調解,克服了法官為片面追求調撤率而強制調解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監督當事人的不當行為,防止了當事人走后門、拉關系、給法官送禮等司法腐敗現象。
三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調解聯絡員”作用。針對個別當事人利用親朋好友到法院說情、干預辦案等不正之風,利用人民陪審員貼近群眾這一特點,動員“說情人”作義務宣傳員和調解員,反過來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向當事人解釋法律法規,說明勝訴或敗訴理由,使雙方互相理解,消除隔閡,促成調解。
四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調解協調員”作用。針對有些當事入對法官持懷疑態度,而對其單位領導、親朋好友的話更易接受的實際,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社會關系廣、社會信譽高、群眾信服的優勢,主動協調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入、有關上級部門領導,并依靠基層調解組織幫助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