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用表姐的名義買了房、貸了款,現在兩人感情破裂打算離婚,那這套“表姐的房子”該如何拿回呢。近日,憂心忡忡的孫女士來到江陰市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向法官咨詢該如何才能順利地從表姐那里討回房子。

 

孫女士是四川人,與前夫離異后來江陰工作。兩年前她與同樣離異的現任丈夫王某結婚,婚后住進了丈夫王某名下的房子。由于自己名下沒有財產,為了讓自己將來有所保障,孫女士偷偷琢磨起了買房,但自己的條件又不符合江陰的買房政策,孫女士便找來自己的表姐商量,打算先用表姐的名義買房、貸款,將來再辦理過戶手續,將房子轉到自己名下。表姐同意幫忙后,孫女士向別人借了26萬元付首付,并作為表姐的擔保人,陪表姐去銀行貸款,但銀行提出,孫女士已婚,必須由夫妻二人共同作擔保。

 

無奈之下,孫女士只能回家向丈夫和盤托出,沒想到丈夫不僅沒有責怪,還很支持,兩人便一起做了擔保人。房屋交付后,孫女士夫妻二人搬進去居住,每個月按時歸還銀行貸款,房產證雖然是表姐的名字,但一直由孫女士保管。

 

不料今年開始,孫女士與丈夫之前積累的各種矛盾不斷激化,走到了離婚的地步,兩人在商量財產分割時,意識到目前居住的這套房屋還是“表姐的”。因為當初跟表姐沒有任何的書面約定,擔心表姐會生“二心”的孫女士便來到江陰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咨詢法官應當如何去跟表姐協商,萬一表姐不肯過戶的話,她又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接待法官給孫女士仔細分析了以他人名義購房的風險,告知孫女士與表姐好好溝通,根據兩人之前的口頭協議將房子過戶,若與表姐協商不通,則只能將手頭擁有的證據進行收集整理,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接待法官提醒那些打算以他人名義買房的人,應綜合考慮利益與風險,權衡得失。“限購令”出臺以后,有人因不符合購房資格而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購買房產,還有人以公司的名義購買房產,實際都存在與本案相同的風險。因為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我國采用不動產登記主義,即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