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加大對財產刑執行的審查
作者:王善民 發布時間:2008-01-23 瀏覽次數:859
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審監庭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在堅持法定標準的基礎上,加大對財產刑執行的審查力度,督促罪犯自覺履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取得了較好效果。
該庭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中,嚴格把握對罪犯財產刑執行能力的審查,從改進審理方式著手,在通過書面審理掌握的罪犯獲利、贓款有無被追繳、罰金有無主動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利用聽證、個別談話、向監獄機關調查了解罪犯的消費情況等方式,確定罪犯有無財產刑執行能力。對于積極履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予以適當從寬;對于自由刑執行中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如果確屬沒有財產刑執行能力的,則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不因“交不起錢”而得不到減刑假釋;對于確有證據證明具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則從嚴掌握,不予減刑假釋或減少減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