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阜寧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占有物返還案,判令被告張某讓出被其侵占的房屋。

原告張某某2005年出生,其父親于20077月在張家港務工時,因工傷亡,原告及其母親獲得各項賠償費用共計32萬元。因該款由原告父親的親戚保管,原告及其母親曾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后經法院主持調解,協議花費傷亡賠償款中的10萬元,為原告張某某購買了一間兩層樓房。20092月,原告的姑母張某以自己是原告的法定監護人為由,將房屋占據并出借給他人居住,拒絕讓出房屋。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爭議房屋的權屬歸原告張某某所有,原告的父親去世后,其母親作為唯一監護人,依法享有對原告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的權利。被告雖然是原告的親屬,但并無法律規定的監護權利,因此無權對原告的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