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浴室洗澡摔傷 法院判決屬于工傷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2-05-24 瀏覽次數:526
工作結束后在公司浴室洗澡時不慎摔傷,人社部門認定構成工傷,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近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保障行政確認糾紛,依法判決駁回被告賽博公司訴訟請求。
方某是張家港賽博公司的電焊工,2010年9月27日,方某工作結束后到公司浴室洗澡,期間不慎被同事推倒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2011年9月23日,方某向張家港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經過調查后作出“方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的認定決定,后經蘇州人社局復議維持了該認定決定。賽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
審理中,三方圍繞方某所受傷害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賽博公司認為,方某被洗澡受傷發生在下班后,不屬于工作時間,受傷地點為公司浴室,不屬于工作場所,方某并非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公司設置浴室是對職工的福利,方某的工作性質并不需要下班后洗澡,且方某所受傷害系第三人加害所致。
張家港市人社局認為,根據方某和賽博公司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核實了解的情況,方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的情形,構成工傷。方某則認為公司設置浴室是為了方便電焊工洗澡,其在工作結束后洗澡屬于收尾性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方某作為電焊工工作完畢后在公司設置的浴室內洗澡,是解決因履行工作職責發生的生活需要,在此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應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由于這種必須解決的生活需要,致使發生傷害的時間與工作時間有所滯后,發生傷害的場所與工作場所有所差異,但這并不影響其所受傷害構成工傷。張家港市人社局依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方某傷害構成工傷,程序合法,所查事實清楚,定性正確,但適用法規存在瑕疵,方某所受傷害應當依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認定構成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