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積極嘗試引進協調辦案的機制。通過發揮司法協調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優勢,不僅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矛盾,而且使該院行政審判工作呈現了“低上訴、高結案、無上訪”的良好局面。

一是堅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對采取行政協調措施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權益的,不予行政協調;尊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的意愿,杜絕強制性協調;對可以適用行政協調的案件且當事人有協商意向的,利用庭前送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庭審小結等時機,引導當事人查閱有關法律規定,促其正確權衡訴訟利弊;落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和判前釋疑制度,使當事人避免誤解、減少對立情緒,做到依法、理性維權,增強行政協調效果。

二是在進行訴訟協調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首先確定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查清案件事實、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時與行政機關交流溝通,督促其主動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對提出不合理要求、期望值過高或超過訴訟時效、未經復議前置程序等訴求不當的案件,做法律釋明工作,指導其正確行使訴權,減少當事人訟累;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立法滯后給行政審判帶來的問題,面對現實從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出發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達成共識。

三是在協調過程中,積極爭取多方支持,善于借助“外力”。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帶著責任心、真心、愛心、細心和耐心去做工作。特別是對一些糾紛時間長,矛盾激化,通過訴訟又不能徹底解決問題而當事人又反映強烈的案件,更加注重通過協調結案化解矛盾糾紛。

四是主動與地方黨委、人大溝通,堅持定期、不定期向黨委、人大匯報工作;重大案件借助人大之力,做好協調工作,極力化解行政機關 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