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傳銷組織 害人又害己
作者:俞海虹、錢虹 發布時間:2013-12-06 瀏覽次數:418
近日,泰州市姜堰區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這是自刑法修正案(七)設立該罪名以來姜堰地區的首例判決。
2010年10月沈某經他人發展,至四川省達州市加入“新加坡陶氏國際有限公司”傳銷組織,以推銷商品為名,引誘他人購買產品,并按照“五級三階制”的規則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并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該組織,騙取財物。截止2013年4月,被告人沈某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錢某、王某等60余人為下線,層級達10層以上。因很多下線并未掙到想象中的巨款,甚至連本錢都未掙回來,遂終日找沈某要錢。今年4月沈某主動報警,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主動報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其本人亦是受害者,并未限制下線的人身自由,且自愿認罪,遂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傳銷組織所謂的“完美理論”、所謂的“暴利”都是通過成員泯滅良知不斷騙取他人加入取得返利而造就的泡影。當最終騙無可騙時,恍然醒悟,原竟是一身空,卻又平添了牢獄之災。天上不會掉餡兒餅,更不會有免費得午餐,若想獲得財富,惟有勤勤懇懇用自己的雙手去創造、打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