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月,某鄉鎮聘任的保安聯防隊員趙某,在協助戶籍民警管理戶口,負責二代身份證信息錄入等工作期間接受李某賄賂,接受李某的“發財提議”,將本應注銷的空掛戶籍及重復戶籍非法提供給李某,再由李某再通過貼小廣告、朋友介紹等方式向外宣傳能通過公安機關以不真實的信息辦理身份證的情況,聯系實際辦證人,每張收取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費用。實際辦證人拿到未注銷的戶口信息資料后,在趙某的協助下以公安機關辦理二代身份證的正常途徑辦理了照片是本人,而信息是他人的二代身份證。至201010月,被告人趙某共參與為他人辦理偽造的居民身份證8張,獲利數萬元。

 

在上述偽造居民身份證的人員中,其中1名實際辦證人季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季某以楊某的名義辦理了偽造的“真實”居民身份證,試圖逃避偵查。

 

訴訟中,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涉嫌觸犯濫用職權罪。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系聘用保安聯防隊員,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未賦予其本身具有辦理居民身份證的職權,派出所安排其操作電腦錄入信息,更多體現的只是“勞務”性質,認定授予其辦理身份證職權證據不足。其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李某等人為他人辦理偽造的居民身份證,雖然利用了輸錄信息的便利,但結合其身份、從事的工作及犯罪的故意,認定被告人趙某行為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比濫用職權罪更為適當,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濫用職權罪的罪名,予以變更。

 

法院最終認為被告人趙某伙同他人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