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外打工賺了錢,想到老家房屋破舊不堪,便準備回老家重新建房。幾經打聽,得知陳某常幫他人建房,口碑不錯,于是就找到陳某讓其承建房屋。

 

陳某承建曹某的房屋后,又雇傭呂某等人進行施工,房屋建造過程遭遇連續多天大雨,施工進度耽誤多日。有一天大雨轉成小雨,眼看約定的完工期限就要來臨,想著小雨對施工沒什么影響,陳某通知曹某后代領呂某等人繼續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呂某爬上跳板準備屋頂上梁。突然,轟隆一聲巨響,呂某所在的水泥墻面突然倒塌,致使呂某從跳板上跌落地面受傷。

 

呂某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計花醫療費6038.54元。在呂某治療過程中,陳某支付3500元醫療費,曹某支付檢查費262元、醫療費1000元。就其他賠償問題因幾人協調未果,呂某將陳某、曹某訴至泗陽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其損失共計18365.1元。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呂某的雇主,應對呂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呂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本身應盡到審慎安全注意義務,在明知下雨可能導致危害的情況下仍然未采取仍和安全措施進行施工,存在一定過錯,故對自身損害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曹某未審查陳某是否具備相關建筑資質,即將房屋交由陳某施工,存在選任過失,酌情減輕賠償義務人10%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陳某、曹某的過錯程度,最終確定由陳某對呂某的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曹某承擔20%賠償責任。

 

經核算呂某損失共計11514.99元,故被告陳某應賠償呂某各項損失8060.49元,被告曹某應賠償呂某各項損失為2303元(11514.99元×20%)。因陳某、曹某已經分別向呂某支付3500元、1262元,應從上述賠償款中予以扣除。綜上,判決被告陳某、曹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賠償原告呂某4560.49元、10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