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基金運轉還需司法護航
作者:趙玲、朱葉君 發布時間:2013-12-06 瀏覽次數:521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本院依法支持保險公司的追償訴請,判決范某、嚴某某、嚴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紫金財保公司墊付款64228.86元。”隨著法官的法槌敲響,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追償糾紛在江蘇省宜興法院丁蜀法庭落下帷幕,一筆6萬余元的救助墊付款通過法律被“救”了回來。
遭遇意外 救助基金幫助擺脫困境
2013年6月12日下午4點多,家住宜興市丁蜀鎮的張女士準備回家做晚飯,而與此同時,唐某正駕駛小轎車從路邊自東向西倒車。由于觀察不仔細,唐某來不及剎車就撞上了行走中的張女士,致使張女士當場受傷倒地。
事故發生后,張女士被送往醫院搶救,但由于傷情嚴重最終沒能挽回張女士的生命。2013年6月19日,張女士在家人的悲痛中離開人世,而更讓家人感到為難的是,用于搶救張女士的6萬余元醫療費還無從著落。“我們是普通家庭,要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錢確實困難,而肇事司機唐某也說自己拿不出錢。”就在一籌莫展的時候,張女士的女兒嚴小姐聽人說起江蘇有一個專門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金,說不定可以幫上忙。嚴小姐于是找到江蘇紫金財產保險公司,問詢之下發現自己家這樣的情況確實可以申請救助,于是就于6月24日向紫金財保公司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6萬余元,用來墊付在醫院欠下的醫療費用。
張女士死亡后不久,她的母親、丈夫和女兒就在交通部門的調解下與肇事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于張女士是在唐某倒車過程中被撞傷后死亡,由唐某負事故全責,唐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張女士一家,而唐某則另行賠償,兩者總計60余萬元。
難以追償 救助基金只能求助法院
得到賠償后,張女士的親屬卻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當初申請救助的事情忘在了腦后,直到紫金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相關管理人員打電話追問,他們才意識到這筆基金款是需要他們返還的。“我們是受害人,難道這種錢不是應該向肇事者追討嗎?”張女士的家人對此很不理解。由于遲遲未返還當初申請墊付的費用,紫金財保公司最終以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追償,將張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基金管理人紫金財保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當初嚴小姐申請救助時簽字的一份承諾書。承諾書第一條就寫明:本人及本人親屬將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費用,如因本次事故通過其他任何途徑獲得賠償或補償,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將優先用于償還基金已墊付的上述費用。“在申請救助時,我們也再三向嚴小姐說明了款項返還的這一部分內容,如今他們遲遲不歸還,讓我們的工作很難展開。”公司相關人員說。紫金財保公司認為嚴小姐及其家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承諾書的內容,請求法院判令他們返還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6萬余元。
對于原告的陳述,被告嚴小姐一家的心態則比較矛盾。一方面他們對于基金在自己困難時伸出援手表示感謝,但是對于基金管理方的追討行為則很不理解。“在整個事故中,肇事司機唐某都沒有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最后也沒有賠償我們醫療費,基金墊付的醫療費理應向唐某討要。”被告代理律師表示,除了訴訟主體的異議,被告之所以感到不滿還在于保險公司沒有通過發函等有效行為明確告知墊付款需要追償這一情況,從而使得嚴小姐一家在于肇事方的調解中忽略了這一塊的費用,沒有計算在賠償總額之內。“現在如果要我們返還,那就是說搶救費都是由死者家屬支付,那顯然不合理。”
權利義務明確 法院判決支持追償
經過認真審理,法院認為嚴小姐于2013年6月24日向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諾書是雙方對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所墊付款項的償還方式的合意,該承諾書合法有效。《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暫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已經從賠償義務人方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賠償的,應當優先償還救助基金管理人墊付的費用。嚴小姐在申請救助時出具的承諾書已明確其償還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嚴小姐應對其從事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楊小姐等在獲得保險金、賠償款等其他經濟補償后,應按照承諾事項及時歸還基金墊付款項。
2013年10月,宜興法院對這一起道路救助基金追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紫金財保公司要求嚴小姐等被告人返還基金墊付款的訴請,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墊付款6萬余元。判決后,嚴小姐一家表示服判,并于日前履行了判決。
申請多返還少 救助基金陷入尷尬境地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一項有利于人道救助的社會公益事業,受到事故傷害而一時無錢醫治的傷者可以通過申請救助基金來解決燃眉之急,給身處困境的傷者及其家屬帶來了希望。然而在現實中,救助基金放出容易償還難或被長期拖欠等現象卻屢屢發生,令救助基金陷入尷尬境地。
據了解,江蘇省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特聘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江蘇省“救助基金”唯一管理人,具體負責基金的運作與管理。截止2013年6月底,該基金在無錫地區共計墊付案件426件,墊付金額共計超過1300萬元,而追回的案件48件,金額僅115.44萬元。基金相關人員坦言,基金的主要來源是車主繳納的部分交強險費用,因此該基金確實具有濃厚的社會公益性質。“此外基金救助對象中還包括交通肇事逃逸受害者,這類申請出去的資金基本上是很難有返回的。”工作人員表示,基金管理預期的目標是返還率14%,但在實際操作中平均只能達到10%左右,難以達到基金健康運轉的理想狀態。
救助基金運作要想正常運轉就需要不斷的投入和回流,因此資金能否順利返還對于救助基金的長期存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被救助人拒絕返還或拖延返還不但導致了基金的非正常流失,影響到今后更多傷者的救治,也嚴重破壞了社會道德誠信的建設。本案中,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這樣的審理判決不僅顯示了法律的公正,也顯示出了司法的正能量,為救助基金的長期健康發展找到了一條司法保護之路。相關人員表示,目前政府有關部門正在考慮建立一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司法合作機制,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法院、公安、司法、檢察院等部門的聯動對救助基金的審核、墊付和追償過程進行全程跟蹤管理,信息即時共享,從而最大程序避免基金的流失,保障救助基金正常健康運轉。“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旦出現困難,傷者家屬可以第一時間申請救助基金,事后公安、法院等部門也會注意到案件中基金墊付款的部分,通知管理人及時參與事故的解決。”基金工作人員高興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