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心挖肺促成了一單大生意,不料下場卻是新娘進了房、媒人扔過墻。近日,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對一起居間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媒人被判令得到居間服務費52萬元。

 

北京的一家科技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與常州市一電力設備公司(以下簡稱電力設備公司)是長期合作單位。200811月底,雙方就一工程項目簽訂了一份《合作銷售協議書》,合同約定:由科技公司配合電力設備公司做好項目協調、用戶聯絡、技術交底、合同簽訂等工作,為電力設備公司承接該項目做好市場基礎工作;項目由電力設備公司直接與用戶簽訂供貨合同,科技公司作為項目代理,將收取電力設備公司支付的52萬元合作銷售服務費。

 

科技公司說,他們兢兢業業,一絲不茍地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電力設備公司成功拿到了這筆價值600多萬元的大生意,并于2012年收回全部合同金額。但電力設備公司卻過河拆橋,不愿支付服務費,百般催要無果,這才于今年4月起訴至法院。

 

電力設備公司則辯稱合作銷售協議書未實際履行,天價服務費收得沒道理。

 

天寧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結合證據來看,合作銷售協議書中涉及的買賣合同已簽訂且已履行完畢,可視為科技公司完全履行了居間合同的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科技公司并不需要向電力設備公司說明其是如何從事居間工作的。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電力設備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服務費52萬元。

 

法官點評: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在當今市場經濟框架下,居間服務正趨于活躍。作為居間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居間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