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證人,我只知道包某每天早上七點上班,下午七點下班。其余的我什么都不知道,你們也不要問我。”在124日下午進行的一場庭審過程中,證人葛某出場后自報家門式的這番話,立刻引得全場旁聽人員哄堂大笑。因證人葛某已經不符合相關的作證要求,法官當庭排除了證人葛某的作證資格。

 

124日下午,如東法院正在如皋市巡回審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前,書記員首先宣讀了相關法庭紀律,并要求原、被告申請的相關證人不得在法庭內旁聽庭審。法官在開庭前對相關內容也再次作了重申。

 

孰料,在原告舉證環節,原告申請的第二名證人竟然從旁聽席中間走了出來。法官當場對該證人的作證資格進行了排除,沒有準許該證人作證。接著,在第三名證人作證的過程中,不時有人推開庭審大門伸進脖子傾聽法庭內的庭審內容,最終經過法警制止,法庭外的該名人員才停止了自己不時開、關法庭大門的行為。

 

而令人驚訝的是,等宣布原告的第四名證人葛某進庭作證時,大家發現剛才的好事者就是葛某。更令大家驚訝的是,他上來就說了開頭那句令全場捧腹的話。當法官詢問尚沒有人問他問題,是何人教他說以上的內容時,葛某表示自己不知道,他反正只記得這個內容了。最終法官也當庭排除了該名證人的作證資格。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第五十七條規定了證據排除規則,其中(九)規定“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此次庭審中,書記員以及法官在庭審開始前已經申明了法庭紀律,對于證人不得旁聽的要求也作了申明。而第二名證人全程旁聽了庭審,因而也就喪失了作證的資格。而第四名證人葛某,一方面他存在偷聽他人證言的情節,另一方面他自報家門式的作證內容,存在著他人教唆的可能,其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經受到了懷疑,最終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故法官最終依法剝奪了其作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