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鹽城市亭湖法院對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謝某某敲詐勒索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一審判決:1、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扣押在案人民幣14000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劉某某;未退贓款計人民幣186000元依法繼續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繳,發還被害人劉某某。3、扣押在案金屬項鏈1根依法返還被告人李某某。

 

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謝某在廣東省廣州市區將內附電腦合成淫穢照片的敲詐信件郵寄給鹽城市區的被害人戴某某,在信中以揭發其“隱私”為名向戴某某敲詐勒索人民幣20萬元,后因戴某某委托他人報案而未得逞。兩日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出現在湖南省長沙市,從該市將內附電腦合成淫穢照片的敲詐信件郵寄給山西省臨汾市的被害人劉某某,在信中以揭發其“隱私”為名向劉某某敲詐勒索人民幣20萬元。同月26日,劉某某在收到該敲詐信件后,被迫向被告人李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上匯款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將該款全部取走。后李某某、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李某某、謝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另查明,案發后,偵查機關從被告人李某某處依法扣押人民幣14000元及金屬項鏈1根。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民財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謝某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根據查明的事實,部分為共同犯罪。在第1起敲詐勒索事實中,被告人李某某、謝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數額巨大不當以外,其余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第1起敲詐勒索事實系犯罪未遂,對被告人李某某、謝某的該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減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