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義必自斃,這句古話在李力身上又一次得到了應驗,翻開李力的履歷,其劣跡昭然紙上。1995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原姜堰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89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去年,35歲的李力,早已過了而立之年,可其劣性仍不改,2012223日晚,李力一伙人在泰州市海陵區菲比酒吧,因瑣事與該酒吧保安發生了口角,繼而遭到其酒吧保安及員工的毆打,李力自感吃了大虧,在得知該保安避至泰州市百樂門酒吧后,李力等人追至百樂門酒吧門口,并使用大理石、鋼管等砸壞該保安停放在百樂門酒吧門前的汽車。經泰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車的車損價值人民幣2萬多元,案發后,李力的同案犯均已歸案判刑,唯有李力一直負罪外逃。

 

2012102214時許,犯罪嫌疑人李力駕車沿泰州市鳳凰西路由西向東行至鳳凰西路175號燈桿處時,與駕駛電動車沿鳳凰西路南側由南向北過馬路的鄭娟發生交通事故,至鄭娟受傷后死亡。事故發生后,李力指使周榮冒充駕駛員,企圖再次逃避司法機關的打擊。周榮在接受交警調查時,露出馬腳,在交警的教育下,周榮說了實情,是受人指使,冒名頂替的。李力自感再也逃不了懲處,于20121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交待了自己犯尋釁滋事罪和交通肇事的事實。泰州市交巡警支隊四大隊認定被告人李力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審理期間,李力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和解協議,并全額賠償了被害人35萬多元經濟損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力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力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力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不受侵犯,保障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和安全,懲罰犯罪,被告人李力犯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力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筆者在此奉勸那些觸犯刑律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不要心存僥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只有投案自首,接受懲罰,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這才是唯一的出路。(文中人名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