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走在路上,發現地上有錢包或貴重物品,撿還是不撿?你會怎么辦?如果就此起了貪念,那很有可能就落入一個精心策劃的圈套。日前,泰州市高港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詐騙案。被告人樂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沈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20135月間,被告人樂某伙同沈某在泰州市高港區、揚州市江都區等地,故意將事先準備好的皮包掉在被害人身旁,隨后樂某在受害人面前撿起皮包,欲與沈某和被害人一起平分并實施詐騙。而為了讓受害人們更加信以為真,兩名被告人也是費盡心思。當兩名被告人和受害人共同拾起皮包的時候,兩名被告人會打開皮夾,其中會出現金銀首飾的發票以及信封等物品,其中信封中就講明了,這個物品是送給某某領導人的,讓受害人更信以為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更容易上當受騙。二人采用這種手段先后6次詐騙他人黃金首飾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3124.9元。

 

案發后,被告人樂某、沈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扣押部分贓款、贓物,并發還被害人朱金梯人民幣4000元,發還其余被害人的全部被騙物品。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樂某、沈某親屬代為退出贓款和繳納部分財產刑保證金各自計人民幣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樂某、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樂某、沈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樂某、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的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樂某、沈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樂某、沈某流竄作案、部分被害人系老年人,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樂某、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樂某、沈某自愿認罪,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或退出,繳納部分財產刑保證金,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泰州市高港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拾到不明物品以后,一定要辨別真相,即使拾到了真正的物品,按照法律的規定也應該是歸公,或者是尋找失主,不應該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也不應該與他人私分,否則這種行為也是違法行為,所以說天上只有掉下來的陷阱沒有掉下來的餡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