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寶今年三歲了,在他一歲多的時候,他的父母就離婚了,在法院的調解下,他的母親張薇和父親王建國達成了協議,協議主要是王小寶的監護權由他的母親張薇取得,張薇也樂意自行負擔王小寶的撫養費。

 

自從離婚后,張薇就一直撫養王小寶,一個人又當爹又當媽,生活得很辛苦,轉眼王小寶已經三歲了,他已經可以自己吃飯自己走路了,不再不需要張薇操那么多心了。張薇也漸漸松了一口氣。

 

可是命運卻好像永遠在捉弄這對母子,有一天晚上,王小寶發了高燒,吃了退燒藥后也不見效,張薇一開始還沒有重視王小寶的病情,她以為只是買到了假藥,王小寶吃過退燒藥后沒有療效,而且一連好幾天都是高燒不退,這可急壞了張薇,自己的寶貝兒子不會有什么不測吧,張薇趕緊幫孩子轉院轉到了南京兒童醫院,在醫院里張薇得到了一個噩耗,王小寶得的是白血病,是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張薇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又讓王小寶重新檢查了一遍,得到的還是相同的結果。這可急壞了張薇,治療這個病得需要好大一筆錢,可是自己家只是一個普通的農村婦女,自從獨自撫養王小寶以后就從來不舍得給自己買一件新衣服,哪里這么大一筆錢呢。

 

在南京市兒童醫院住院50元后,張薇所有的積蓄都快花完了,如果沒有錢,她的心肝寶貝就沒救了。在張薇快要絕望的時候,她想到了王小寶的父親王建國。當初雖然自己愿意獨立撫養兒子,但是現在自己的能力已經沒有辦法讓兒子的生命延續下去,她找人咨詢了下,這個撫養費官司可以打。

 

不久,張薇作為兒子王小寶的法定代理人將王建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建國給付醫療費、交通費等一半即計24162.15元(醫療費23912.15+交通費250元)。但是作為王小寶父親的王建國始終都沒有出庭應訴。

 

法院院審理查明之事實與張薇的訴稱一致,并有有張薇提供的出院小結、醫療費收據、門診發票、用藥清單、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雖原告的母親張薇與王建國達成協議:原告王小寶隨母親生活,原告的撫養費由張薇自行負擔,但此并不妨害原告自己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上述費用的一半24162.15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500元,雖原告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但該費用確系必要,相對合適,予以支持。被告王建國支付原告王小寶醫療費等合計24412.1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