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組織足球賽 學生致殘責任在誰?
作者:王蘇 發布時間:2013-12-05 瀏覽次數:518
2011年11月1日下午第三節課,是花橋鎮某小校的一節體育課。在該節課上,體育老師安排該班男生進行足球比賽,并在一旁觀看。在比賽過程中,余同學不小心踢傷了楊同學,隨即楊同學被救護車送至醫院治療。經鑒定,楊同學因外傷致右股骨遠端骨折遺留右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為此,楊同學訴至法院要求余同學及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足球運動是國家學校教育中規定的課程,實踐中體育老師組織學生足球賽時常發生,但比賽中出現學生致殘時,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應當盡到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楊同學是在學校上體育課進行足球比賽時與余同學發生碰撞而受傷,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未盡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職責,其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余同學在比賽過程中不小心踢傷楊同學,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因此楊同學與余同學都應對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承擔相應的責任。余同學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監護人余某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根據責任比例,昆山市人民法院判決花橋鎮某小學賠償楊同學損失共計60000余元,余同學父母賠償楊同學損失共計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