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樂園內摔下“飛機”,四歲女童狀告業主?
作者:繆培紅 鞠凱 發布時間:2013-12-05 瀏覽次數:500
兒童在游樂場玩耍受傷,由此引起的糾紛并不少見,到底誰該擔責?日前,靖江法院依法對一起四歲女童游樂場摔傷案作出一審判決。
女童不慎掉下游樂場“直升機”
今年4月20日下午3時左右,家住城區的四歲女童吳小玉(化名)在媽媽的帶領下,來到靖江市某兒童樂園游玩。該兒童樂園為封閉式,立體屋頂、地墊,面積160余平方米,里面有無動力秋千、直升飛機、獨木橋、6平方米蹦床等娛樂設施。吳媽購票后,游樂場一工作人員幫吳小玉脫掉鞋子,吳小玉就自行進入了兒童樂園。吳媽因聽到其他孩子家長說家長不能入內,就待在了兒童樂園外。吳小玉在園內軟體電動區的直升飛機上玩耍時,便爬至直升機前部,從前方無遮擋部位跌落受傷。吳媽當即帶女兒至市中醫院、市人民醫院檢查,因不放心,當天吳小玉又被送至南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左肱骨髁上骨折,經過內固定及取內固定兩次手術,共住院16天,用去醫療費17 732元(其中伙食費180元)。
庭審雙方互指責任在對方
庭審中,吳小玉及其代理人認為,在整個事情過程中,消費者、游樂園間成立了娛樂服務合同,但游樂園提供的娛樂設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其服務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故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2453.6元。
業主李某辯稱:吳小玉從游樂園直升機前部跌落受傷屬實。游樂園是加盟北京某游樂設備公司,所有設施均為合格產品,不存在隱患。吳小玉之所以受傷,是因為其母未盡監護職責,沒有按兒童樂園門口的《入場須知》要求全程陪同孩子游玩,導致吳小玉跌落受傷。事發當日,在吳小玉進入兒童樂園時,游樂園內負責管理秩序的工作人員曾兩次要求吳媽陪同孩子,但吳媽僅口頭答應,并未陪同,游樂園已經盡到了充分的告知及安全保障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同時,游樂園一方還認為,吳小玉受傷,完全可以在本地治療,對其赴南京兒童醫院的治療費用及交通費不予認可。
游樂園管理人員職責成為定性關鍵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游樂場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吳小玉的損失如何確定?
法庭上,雙方各不相讓,各自申請證人到庭作證,并提供出有關證據。游樂園業主及其工作人員強調,園內有安全提示,工作人員兩次提醒吳小玉的媽媽進場,她在和人講話,一直未入內。而吳媽及其證人反映,沒有工作人員要求吳媽與小孩一同進去。當時游樂場內剛學會走路的小孩有家長陪同,大一點的小孩子都沒有家長陪同,里面有兩三個被告工作人員,沒有見到《入場須知》提示。
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對進入兒童樂園玩耍的兒童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業主稱在入口處張貼了《入場須知》,明確要求3-5歲的兒童進場必須有家長全程陪同,禁止兒童單獨入場。但從《入場須知》的內容看,該封閉場地適合1-12周歲的兒童游玩,其中1、2歲及5歲以上的兒童未要求家長陪同,僅要求3-5歲的家長全程陪同,禁止單獨進場,顯然未盡到提醒義務。業主及園內管理人員稱,園內管理人員只管理秩序,但從《入場須知》內容看,園內管理人員的職責為負責看住每一個入場兒童,制止入場兒童攀爬危險地方。加之園內工作人員的證言不能認定被告的檢票人員或內場管理人員曾提示或要求原告母親陪同原告進場,禁止原告單獨進場。業主作為兒童樂園的經營者,其對進入兒童樂園游玩的吳小玉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致其在直升飛機內攀爬至前方,從前方窗口摔出飛機受傷,應認定業主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此造成吳小玉吳小玉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吳小玉受傷后,經本地醫院檢查后當即至較專業的南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不屬于擅自擴大損失,相關費用應該予以認定。
[法官寄語]:作為公共場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進入該場所的群眾,都負有保障其安全的義務。對公共場所的設施、設備應盡到及時檢查、修理,無安全隱患的責任;對進入有可能出現安全問題的公共場的群眾,應盡到及時、有效提醒注意的義務,如未盡到上述義務,造成群眾遭受人傷、財產損害的,應根據侵權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