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遇車禍半年后抑郁身亡 家屬獲賠16.5萬
作者: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3-12-05 瀏覽次數:498
1年前,老人遭遇車禍受了傷,大半年后,老人因抑郁癥身亡,肇事方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近日,常州市天寧區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2012年5月20日,70多歲的老人林某騎著電動車準備回家,被一輛疾馳而來的轎車撞傷。林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多發傷如腦震蕩、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冠心病、高血壓、類風濕性關節炎等,住院30天后出院,情況為“治愈”。不過,醫院在醫患溝通記錄也強調,林某既往基礎疾病多,存在多臟器功能不全,此次損傷嚴重,有可能誘發心梗、心衰等其他并發癥致病情惡化。
出院幾個月后,林某就因焦慮、睡眠障礙、高血壓等疾病4次入住醫院,并多次門診治療。前前后后,林某共花去醫療費14.8萬余元,其中肇事方墊付4.7萬余元、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墊付1萬元。
今年4月初,林某突然離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殯葬證顯示,林某死亡原因為抑郁癥,并有家屬、醫生、戶籍民警簽名。
此后,因在賠償問題上產生巨大分歧,今年6月,林某家人將肇事方及保險公司告到了天寧法院,索賠34萬余元。
肇事方和保險公司認為,該起事故市交巡警支隊已作出認定,轎車司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林某也要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此外,他們已墊付醫療費、搶救費等5.7萬元。而林某的死亡原因為抑郁癥,與交通事故造成傷情并不一致,損失不應由他們承擔。
天寧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住院治療5次,治療的并非完全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紤]到交通事故造成損傷可能導致其他病情的誘發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的70%作為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費用,共10.6萬元。此外,盡管林某死亡原因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傷,但考慮到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損傷對林某抑郁癥的誘發因素,酌情認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的30%作為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費用,合計7.8萬元。這兩筆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按責任比例由林某家屬自行承擔20%。
據此,天寧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5.7萬元,肇事方承擔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