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二人報團游澳大利亞,然而出發當日竟被告知不能成行。近日,張建夫婦將旅游公司告上無錫市南長法院,要求退還全額旅費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2014年2月初,張建夫婦至旅游公司咨詢境外游事宜,在業務員李旭的推薦下,他們很快敲定了行程。此后,張建將相關證件交到李旭手中,并支付了押金、旅行費等合計人民幣8.5萬元。

  出發當日,張建夫婦聯絡不上李旭,遂向公司致電詢問,此時,他們方得知自己不在出團名單中。在與旅游公司協商未果之下,張建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賠相關費用。

  旅游公司稱,早在2014年1月,李旭就已被公司辭退。因李旭仍欠公司錢款,負責人便安排其留下接業務,用利潤抵債。本案所涉款項,李旭均未上交公司,其本人事發后亦不知所蹤,公司認為張建夫婦的損失為李旭造成,公司不應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建夫婦至旅游公司辦公地點和李旭商談旅游事宜并簽訂合同,兩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李旭有公司代理權,且旅游公司疏于對離職員工的管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旅游公司向張建夫婦退賠全額旅費及利息。

  法官說法:合同法規定,行為人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李旭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應由旅游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