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常價格收購金器 也應認定銷贓行為
作者:劉光亮 發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581
“哎,都怪我不懂法,早知如此,我再也不會這么干了!”面對法院的判決,家住南京某地的王女士腸子都要悔青了。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正在南京棲霞某處從事黃金收購生意的被告人王女士的店里來了一位神色匆匆的中年男子李某(已判刑)。李某走進店后對王女士說道,自己有黃金腕飾、吊墜、黃金龍形鎖等物品需要出售。見此情景后,王女士心想一個大男人身上帶著這么多的黃金飾品,而且急等著出售,來源肯定不正規。于是王女士根據黃金收購相關規定,要求李某出具黃金飾品購買的發票和身份證。可是李某卻謊稱發票已經丟失,只有自己的身份證。在李某的一再堅持下,王女士也沒多想,便以市場上每克280元正常的價格予以收購李某出售的黃金近20克。兩個月后,李某又來到王女士的店里,向其出售了近30克的黃金首飾。經查,所售黃金飾品均為李某盜竊所得。王女士因為涉嫌銷贓被警察抓獲。
庭審中,王女士向承辦法官表示,自己非常的“委屈”,認為自己在收購李某盜竊來的黃金飾品時并沒有獲取額外的利益,而是以正常的市場價格予以收購。承辦法官向王女士進行法律釋明,告訴王女士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非要求收購人是否牟取不正當行利益,而是被告人明知贓物系非法所得,而違反相關規定予以收購。從王女士在公安機關所作的問詢筆錄上來看,可以推定為王女士是明知李某所售的贓物系非法所得。鑒于被告人王女士的認罪態度以及積極退還贓物,于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決王女士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