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1日,被告人陳貴發將家中中國農業銀行50000元的儲蓄存單到銀行支取后,為隱瞞其妻子取款的事實,被告人陳貴發通過在路邊看到的辦假證小廣告,于201344日左右聯系辦假證的人員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辦理了一張偽造的儲蓄存單。后被告人陳貴發將該偽造的儲蓄存單放置于家中。2013716日,被告人陳貴發之妻在未知情的情況下將家中偽造的儲蓄存單拿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經濟開發區支行支取現金,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

 

2013716日,被告人陳貴發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1、被告人陳貴發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對已扣押的偽造的中國農業銀行儲蓄存單1張,予以沒收。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貴發指使他人為自己偽造銀行存單,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貴發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貴發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涉案偽造的銀行存單,應予沒收。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國家對金融票證的正常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