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一非法私營洗桶點排放超標污水,造成河流污染。123日,丹陽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據悉,這是自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江蘇省查處的首例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今年629日,丹陽市環保部門在丹陽皇塘鎮例行檢查時,發現一違法洗桶點,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經現場調查、勘查,采樣監測,發現該處污水排放嚴重超標,達到嚴懲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遂即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當晚,該洗桶點經營人楊某趕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據其交代:楊某在丹陽市聯豐溶劑包裝廠承包車間從事專業清洗樹脂鐵桶業務,污水經該廠廢水處理設施統一處置并循環使用。201361日,楊某見該業務利潤較大,遂在聯豐溶劑包裝廠的西北角處偷偷的設了洗桶點以個人名義繼續經營。至案發期間,楊某的雇員利用堿、二甲苯等清洗用于盛裝不飽和樹脂的圓柱鐵桶、塑料方桶,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無防滲漏措施的排水溝,連接一無防滲措施的水池,再通過暗溝,排往皇塘戰備河。經對桶內殘液、排水溝水樣監測,被告人楊偉民經營樹脂桶清洗業務所外排的廢水中含有苯、總鉻等有毒物質。其中,排水溝內總鉻的含量為每升8.28毫克,超出國家污染物評價標準每升1.5毫克。

 

123日上午,丹陽市人民法院對楊偉民污染環境案件進行了公開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楊偉民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