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八萬帶來的迷茫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436
日前,亭湖法院對一起民事案件經審理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還款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3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依法減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2012年5月底,孫某某找到劉某某請其幫他墊還三張信用卡借款,三天后可利用該信用卡重新進行透支償還其欠款。劉某某同意孫某某的要求,并于同年6月1日往孫某某提供的一張戶名為楊某的信用卡打款,向兩張戶名為李某某的工行信用卡(卡號:370246018752478)打款5萬元和(卡號:6282880020714599)3萬元。后戶名為李某某的兩張信用卡被本案被告李某某申請注銷。原告劉某某因未能刷卡透支,遂于6月14日找孫某某了解情況,并立下證明一份,載明“李某某工行透支卡上計8萬元,是劉某某受孫某某委托代為歸還,目前此款未歸還劉某某,尚欠劉某某人民幣捌萬元整”。孫某某在證明上簽署“情況屬實,此錢歸孫某某還”。后原告劉某某因為要求第三人孫某某償還8萬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某歸還其所代為償還的8萬元并承擔相應利息。
而被告李某某則辯稱,原、被告沒有任何借貸關系,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被告曾將信用卡借給本案的第三人孫某某使用。2012年5月份被告收到銀行的短信提示,出借的信用卡欠款8萬元。被告向孫某某催要,孫某某答應一定還款,后孫某某告知被告已向朋友借錢還款,但沒返還信用卡給被告,被告于是向銀行申請掛失,注銷信用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第三人孫某某述稱,我向被告李某某借了2張信用卡,總額8萬元,因為我透支8萬元沒及時還,被告向我催還,當時我沒有錢還,后請朋友劉某某幫我墊還,然后我還打了個借條給劉某某。我跟劉某某只有這一筆借款,沒有其他借款,我同意分期歸還借款。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向被告李某某的信用卡匯款,但原告的匯款行為是受第三人孫某某指示而為,證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而被告事先并不知情,原、被告之間并不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鑒于原、被告之間不構成債的民事法律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