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義氣”簽字并提供賬號 豈料朋友跑路他擔責
作者:黃敏 發(fā)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shù):476
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條上的簽名也是被告親筆所寫,20萬元也打在被告的銀行卡上了,現(xiàn)在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到了,被告卻不同意還款,這是為什么呢?近日,東臺法院受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以調(diào)解的方式解決了此案。
被告夏志于2010年8月立據(jù)向原告張彪借款20萬元,約定月息三分,借期一年,被告黃全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然而借款到期后,夏志卻未能還款,于是張彪將其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原告出示了一張由夏志本人簽名的借條,借款人為夏志寫得清清楚楚。夏志承認這是其簽名,但是聲稱這張借條不是自己所寫,自己僅僅在上面簽了名。原告又出示了其打20萬元進夏志賬戶的信用社存根,夏志也承認了,但是辯稱這20萬元自己沒用一分錢,全被黃全拿走用了,且黃全告訴自己錢已經(jīng)全部還給張彪了,這件事跟自己無關(guān),因此不同意還款。而黃全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原告遂對黃全撤訴,待其出現(xiàn)時再行起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實際借款人為黃全,借條也是黃全擬好的,其讓夏志在借條簽字并將夏志的身份證拿去銀行開戶,20萬元全部為黃全所用。至于為什么夏志明明沒有借款卻在借條上簽上自己的名字,夏志回答說自己與黃全是好朋友,這是朋友之間的幫忙而已,而現(xiàn)在黃全卻不知所終。
庭審結(jié)束后調(diào)解時夏志表示自己去年從部隊退伍后靠跑黑出租為生,現(xiàn)在孩子才兩歲,上有老下有小,無力還這筆巨債。經(jīng)法院做工作,夏志最終表示自己只能變賣汽車先償還一部分款項,其余的錢款實在無法還。最終,法院經(jīng)過調(diào)解,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夏志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此款分4年履行,每年12月31日各給付5萬元,原告放棄對夏志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此時的夏志懊悔萬分,痛苦地捶著拳頭,一旁的妻子抱著孩子嚶嚶哭泣,但為時已晚。(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