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聚餐不慎滑倒 法院判決餐廳80%責任
作者:董方 張爽 發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386
張萍平時工作繁忙,為了能和好友小聚,就利用周末的時間,聯系了幾個朋友一同到市中心的一家餐廳就餐。未曾想,歡聲笑語、酒足飯飽之后,她卻在該飯店的大堂內摔了一跤,并因此住院治療。事后,因與餐廳經營者就賠償數額協商未果,張萍將該飯店訴至法院,近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案件,判令餐廳承擔80%的責任。
2013年2月23日晚上,張萍邀請一眾好友到市中心的陽陽餐廳聚餐,由于兩位朋友路上堵車,張萍囑咐服務員等人到齊后再上菜。晚上七點半,兩個朋友急匆匆趕到飯店,大家開始就餐。八點半左右,因為其他桌的顧客開始陸續結賬離開,餐廳的服務員開始收拾餐桌、拖洗地面。然而,當張萍與朋友們用餐完畢準備離開,行至大廳通道時,張萍卻突然滑倒,一時間腰部劇痛難忍。見此情景,飯店工作人員及張萍的朋友們立即將張萍扶起,并攙扶著她前往附近醫院就診,醫生當即要求張萍住院治療。期間,餐廳經營者為張萍墊付了全部醫藥費,此后便拒絕再支付任何費用。張萍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一萬余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萍作為一名消費者進入被告經營的陽陽餐廳就餐,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當提供給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并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而被告的工作人員在收拾餐桌、拖洗地面過程中,造成地面存有油漬、水漬,其工作人員應該能夠預見可能產生的后果,但并未及時予以清理或采取措施,防止顧客因此滑倒,故被告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造成的原告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但考慮到原告張萍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通行時,對地面情況應當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其自身疏忽、不慎也是導致其摔傷的原因之一。最終,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和本案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應承擔80%的責任,原告承擔20%的責任,并據此判決該餐廳賠償原告張萍除去醫藥費之外的各項損失人民幣2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