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遭遇車禍身亡 保險公司依法拒賠
作者:趙建峰 陳兵 發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451
近日,如東法院依法處理了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受害人因為無證駕駛遭遇車禍身亡,親屬的賠償請求最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2012年7月23日,如東某漁業公司為其員工申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60萬元,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自2012年7月24日零時起至2013年7月23日二十四時止。同時保險合同聲明欄中特別約定,對于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導致被保險人受傷導致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在申明條款上特別加蓋了公司公章。
2012年8月27日7時左右,被保險人申某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如東縣洋口化工園區與他人發生車禍,后經搶救無效于同月31日死亡。2013年7月18日,申某家屬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的該條款不違反法律約定,并向當事人作了特別說明,最終判決駁回了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精神,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免責條款作出提示即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
本案中,申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二輪摩托車,其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保險合同申明欄的免責條款進行了加黑印刷,說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投保人某漁業公司在投保單聲明欄內加蓋了公司公章,證明投保人已經明確獲悉了該免責事由。故最終按照合同約定,申某家屬不能獲得相應賠償,法院最終駁回了申某家屬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