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調解平復情緒 長期伙伴重拾信任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408
多年合作關系一朝反目,孰對孰錯?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終于消弭雙方怨氣,案結事了。
原告鎮江某石材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某石材銷售公司”)與被告鎮江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是長期業務伙伴關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石材,被告按約定支付貨款。2011年12月,雙方簽訂一份石材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0噸石材。原告在提供10噸石材之后,停止供貨,理由是被告未按約支付貨款,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6萬元。而被告則認為,因為雙方簽訂的是閉口合同,對數量及單價都作了明確約定,而在供貨期間原材料漲價,導致原告按原價格繼續履行合同,利潤可能降低甚至虧本,故原告在提供了10噸石材后拒絕履行。而由于原告違約拒絕提供混凝土,導致被告工程無法展開,由此產生的損失,被告要求原告賠償,所以被告向法庭提起反訴,要求反訴被告賠償因違約而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損失8萬元。
承辦法官在對案件事實進過充分的了解之后,發現雙方在案件事實的認識上是一致的,但卻都堅持認為停止供貨錯在對方,已方是完全受害者。而雙方之所以強烈對立,關鍵是“情緒問題”,是雙方長期合作之中遺留下來的種種隱患在這次矛盾的刺激爆發的結果。
成功的調解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法官信任的基礎上,因此,承辦法官在與原、被告的多次交談中,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盡量避免自己的態度表現出對任何一方的傾斜。同時,承辦法官與雙方采取“拉家常”的方式進行溝通,耐心聽取雙方在這些年的合作中產生的矛盾和委屈,并不偏不倚的加以調處,使雙方心中的怨氣和怒氣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釋放,也逐漸培養起了雙方對承辦法官的信任感。
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談了自己審理后對本案案情及法律關系的初步分析,點明了雙方的過錯及雙方的責任所在,開誠布公地指出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原告未履行供貨義務是因為物價上漲,而被告確實在原告已履行部分義務的情形下未能及時支付貨款;原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主動催款,不經溝通即停止供貨,加上該階段價格確實上漲,此舉是否另有原因也難免令人生疑。
在多次努力后,承辦法官發現雙方當事人對本案的法律后果趨向理性,并對自己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有所考慮,對立態度明顯緩和。承辦法官抓住雙方心理方面的變化,開始軟化雙方心理壁壘,引導雙方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最終,原、被告雙方均向對方表示了歉意并達成諒解,簽了“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5萬元,被告放棄反訴請求”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