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飛來的不良記錄
作者:趙建峰 發布時間:2012-05-22 瀏覽次數:629
如東男子到銀行借款買房,卻突然發現早在幾年之前就已經因為逾期還款留下了不良記錄,信用不過關的他無法貸款。但是他卻怎么也想不起來曾經到銀行借款…
銀行貸款驚詫發現不良記錄
如東男子張某2009年初看中了位于南通市外環西路西側一間店面房,由于路段不錯,同時店面房相較商品房的升值空間更大。幾經思考之后,張某決定一次性買下該店面房。由于手中沒有這么多現金,張某想到了向銀行貸款。在與該店面房所屬的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初步合同后,張某來到某商業銀行如東支行。提交初步手續之后,張某卻驚詫地得知,自己由于2006年前后在該行有不良記錄,屬于信用不過關,因而無法貸款。張某對此百思不得其解,除了這次買房,他從來沒有與該行有過經濟交往。
多方查找原是被人冒名借債
在得知信用不良不得貸款的通知后,該商業銀行如東支行又進一步告知張某,原來在銀行記錄中,張某分別于2006年、2007年先后有六次逾期還款記錄,總共貸款金額20萬元。張某進一步調查才發現,早在幾年前,自己就被人冒名在該商業銀行借款了。
原來,2006年1月錢某向向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表示張某要求貸款。2006年2月24日,錢某持張某與其張某妻劉某的居民身份證和他們二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如東某織造有限公司的收入證明、擔保方南通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同意為張某向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借款人民幣20萬元擔保)等相關手續以張某的名義與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南通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簽訂某商業銀行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給張某,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07年1月23日止;同日,三方還簽訂還款協議一份,約定自2006年2月23日起張某按季度歸還該商業銀行借款本息。張某及擔保人南通某健身器材公司均加蓋了公章,借款人一欄由他人代張某簽名。合同簽訂后錢某以張某的名義向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出具借款借據,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將人民幣200000元匯入張某于同日向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申請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后,錢某持張某和其身份證在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營業部取走人民幣75000元,2006年1月25日錢某又持張某和其身份證在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岔河分理處取走人民幣125000元。因張某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還本付息,在約定的期限內形成了如上的逾期還款記錄。該借款本息直至2007年3月27日才由擔保人南通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為其還清。
無法貸款中意房屋被人買走
這下,張某發現通過任何銀行都是無法籌措到款項的。正在張某四處想辦法籌錢的同時,原本已經簽訂了意向合同的店面房因為自己無法按期付現,最終在2011年5月份被他人墊資買走。左思右想之后,張某最終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該商業銀行承擔相關損失賠償責任。一方面要該商業銀行在全國金融系統刪除其貸款不良記錄,恢復名譽;另外要求該商業銀行在南通日報和揚子晚報向其公開賠禮道歉。
分絲析縷 法院理清利害關系
如東法院受理該案后,經過數次庭審后認為: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是居民身份的最有效證件。張某將其與其妻子的居民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出借給他人,應當知道會產生怎樣的后果。而該商業銀行如東支行在申請人向其申請貸款時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審核,在未確認申請人身份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并發放貸款,也應當知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而本案的原、被告雙方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由于被告該商業銀行工作的過失給張某造成的僅僅是銀行內部的不良記錄,并沒有使張某該范圍以外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本次事件的發生張某有一定的過錯,張某要求被告恢復名譽、在南通日報和揚子晚報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該商業銀行未對原告名譽構成侵權,且負面影響的范圍危及于社會,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張某要求該商業銀行在全國金融系統范圍內刪除原告貸款不良記錄的請求,因該借款不是張某所借,該不良記錄的形成是由于原、被告共同的過錯所致,對張某今后的生活可能帶來不良后果,被告該商業銀行應當對此后果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刪除張某在銀行系統的六次逾期還款記錄,駁回原告陳曉鋒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