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過期 消費者要求超市十倍賠償
作者:劉佳玉 發布時間:2012-05-22 瀏覽次數:569
家里的米吃完了,王先生和太太今年2月底前往蘇州的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一袋7袋10公斤重的大米,單價為58.8元,共花費王先生夫婦411.60元。回到家,兩人拆袋的時候才發現,原來大米也是有保質期的,仔細查看之下,發現廠方在這7袋米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1月8日,保質期為90天,這樣算下來,王先生夫婦所購買的大米保質期最后一天為2012年2月6日。王先生夫婦2月底在該超市購物,當時在超市看到了以后,也沒有仔細核算保質期就買了7袋回家。
發現過期大米的王先生找到超市的服務中心,想要討個說法,但苦等2個小時之后,超市方仍未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和處理方法。王先生逼于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作退一賠十處理。
訴訟中,超市方積極應訴,并表示愿意賠償王先生。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超市方賠償王先生21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