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村民以開發商在本村土地上建房村民未得到補償費為由,組織村民到施工現場阻礙施工并敲詐錢財。1128,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耿某各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盧某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林某、龔某各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1月,葛某、錢某與本鄉人民政府簽訂土地出讓及商業開發協議,在本鄉原磚瓦廠及旁邊的土地內投資開發商住小區。20133月,在開發花苑小區一期工程施工期間,周某、耿某、盧某、陳某、林某、龔某等人以該地坐落在街東組,各村民未得到土地補償費用為由,組織群眾到施工現場阻礙施工。通過當地鄉村干部做工作仍未能化解糾紛后,葛某、錢某被迫決定分別給阻礙施工的人員中的積極參與者送款,以免影響小區建設。后葛某、錢某分別給予被告人周某、耿某、盧某人民幣各10000元,給予被告人陳某、林某、龔某人民幣各5000元。之后,各被告人不再去施工現場阻礙施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耿某、盧某、陳某、林某、龔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耿某、盧某、陳某、林某、龔某犯敲詐勒索罪的罪名正確,予以支持。案發后,六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