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如其言行舉止不能自我規制,自我約束,指不定那天要做出違法的事來,甚至會構成犯罪。近日,鹽城市亭湖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一起故意傷害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2年12月26日下午,謝某某因其挖機在某自來水管道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影響了吳某某通行,引發雙方發生爭執,吳某某用鐵鏟拍打謝某某的挖機,謝某某激怒之下便打了吳某某一記耳光,致吳某某右耳鼓膜穿孔。經法醫鑒定,吳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后被告人謝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吳某某出具諒解書對謝某某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謝某某從輕處罰。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謝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已取得對方諒解,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吳某某對引發本案具有過錯,可對被告人謝某某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謝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