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私搭頂棚埋下滲水隱患 消極清積擴大損失雙雙判賠
作者:李敘敘 發布時間:2013-12-03 瀏覽次數:432
原告許某居住在某小區31號1幢401室,被告王某、劉某居住在該單元501室,被告路某、周某居住在該單元502室。該幢樓系共五層,建于2001年,當時樓頂天臺四周有矮墻,無頂棚。2009年,在未取得其他業主同意,也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路某、周某在樓頂私自搭建防雨頂棚,并大量使用膨脹螺絲。該搭建物后被城管以違章建筑拆除,二人置廢棄物于樓頂不顧。2010年,王某、劉某將501室出租給鄭某居住。2012年7月,天降持續大雨,大量雨水聚積在天臺無法及時排出,雨水從樓頂滲入501室。經鄭某告知,王某、劉某回到家中,零星放置盆、桶等器物聚水,但雨水仍地面上聚積成水層,并滲入許某家中,致許某房屋裝潢大面積受損。許某與四被告就房屋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中,路某、周某辯稱,原告的損失與我們搭建防雨頂棚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頂棚被拆除前并未發生漏水現象,城管將防水設施砸毀后,未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樓頂滲水,該強拆行為才是侵權行為。王某、劉某則辯稱,樓頂系公用部分,包括原告在內整幢樓的業主都有維護、修繕義務,對防水漏水問題都有責任。房屋滲水發生在租賃期間,管理責任在承租人,房主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路某、周某私自不當搭建違章頂棚,被拆除后未采取防水措施,埋下了滲水隱患。王某、劉某的消極不作為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滲水給原告帶來的損失,均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紤]到涉案整幢樓房使用年限較長,樓頂防水層存在自然老化,以及案發時大量降雨的惡劣天氣,法院最終判令路某、周某和王某、劉某各承擔50%和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