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交通事故案發路段沒有監控設備,導致交警部門無法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認定肇事方和受害方各承擔一半的事故責任。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王某駕駛汽車沿新建1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案發路段時,與由東向西通過路口的李某所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兩車損壞,李某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32月,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研究分析認為:由于該交通事故發生的路口雖有信號燈控制,但無監控設施,無法認定事發時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此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20135月,李某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該案原、被告的爭議焦點在于對保險公司不足賠償的部分,王某應賠償的比例是多少?對此,法院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陳述了本起事故的事實經過,事發時該路口雖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但無監控設施,李某與王某各自駕駛車輛經過路口行駛時事故雙方的違法行為無法查清,雙方當事人也未能提供足以證明對方闖紅燈通行的證據,故該案的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難以確定各機動車方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因雙方均系機動車,法院確定事故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