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交通事故眼角留疤 雙方調解賠一萬整容費
作者:朱益虎 發布時間:2013-12-03 瀏覽次數:594
常熟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調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整容費賠償案,肇事方當場賠償了受害女子1萬元整容費。
吳某與謝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吳某眼角留下了一條小疤痕,愛美的吳某心里不是滋味,經咨詢眼角疤痕不構成傷殘,但如需要恢復容貌整容則至少需要一萬多元。為此吳某多次和謝某協商未果,吳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導致眼角留疤痕,吳某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但吳某的損失額應在合理范圍內,且應由鑒定部門對損失情況依法作出鑒定加以確定,另此種情況原則上應在進行治療后即實際損失產生后再行起訴主張權利,未治療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該部分損失。經調解謝某當場給付了吳某1萬元,由吳某自行去醫院整容。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支出的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