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執行局巧執行妥處探視權糾紛
作者:顧慧華 楊通 發布時間:2013-12-03 瀏覽次數:574
孩子被前夫抱去拒不送回,女方要求法院要回孩子,這樣的執行申請該如何執行?日前,南通市通州區法院的執行法官用足心思,巧妙執行,成功解決了“抱回孩子”的難題。
今年11月,通州法院執行局顧慧華副局長受理了一起有關探視權糾紛的執行案,申請人姜女士提出的執行請求是“請求法院幫她抱回被前夫搶去的孩子”。顧局長詳細詢問原委后得知,姜女士與前夫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11年8月結婚,2012年4月生育一女,由于婚后兩人生活習慣不合,于今年3月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就為小孩的撫養權爭執不休。但考慮到小孩年幼,最終協議確定為由女方撫養,約定自今年5月1日起由張某于每月第二周的雙休日接回小孩共同生活,并負責將小孩按時送回。后來張某一直在東北打工,沒有時間探視小孩。直到今年10月,因東北天氣變冷不能戶外作業,張某方回到老家。回到老家后的張某為小孩的探視時間及方式與姜女士產生了重大分歧。急于探視孩子的張某一怒之下帶人到姜女士家中強行將小孩抱走,一直拒不送回小孩。姜女士及家人多次到張家討要無果,后姜女士報警也未能解決。事情到了這個地步,姜女束手無策,在別人指點下,她想到了法院。遂一紙執行申請遞到了通州法院。
針對上述情況,執行局顧慧華局長認真的思考了本案的執行思路:一方面,如對被執行人張某采取人身限制或罰款等強制措施,易使矛盾激化,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該案,反而會使事態擴大,可能造成雙方當事人今后為此事糾纏不休;另一方面如強行要回孩子,不理順兩家關系,難免會對孩子造成身心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考慮再三,顧局長認為只有通過發動當事人所在村鎮干部與群眾以及公安部門聯手上門做工作,徹底做通雙方的思想工作后,該案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確定執行思路后,顧局長一方面與高新區社工局取得聯系,通報了案情尋求協助。區社工局對法院的執行工作十分支持,立即安排了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所在村村委會聯系,在村委會干部的大力協助下做好了前期工作,并商定了聯手做工作的時間、地點以及參加人員。另一方面,顧局長又與曾出警的區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取得聯系,亦得到了派出所的大力支持。與此同時,顧局長還精心撰寫了一份執行通知書,在執行通知書上列明了限期履行的義務與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時將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一一載明,并依法向張某家進行了送達。
11月27日上午,當顧局長與高新區社工局干部及當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如約來到復興村村委會時,得到了一個出乎意料的喜訊,原來被執行人已于昨日下午主動將小孩送回了姜女士的家中。
面對如此結果,顧局長深感欣慰,這充分證明了法院前期的工作沒有白做。但為了避免雙方因小孩探視權日后再起糾紛,顧局長又對雙方進行了法制教育。要求雙方在撫養以及探視小孩的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則應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來履行。顧局長說,離異家庭本就對孩子成長十分不利,再因為爭奪撫養權而產生糾紛勢必給受傷的孩子造成二次傷害。盡管雙方已經離異,但也不應做敵人,雙方都是小孩的法定監護人,都應該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努力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現場,高新區社工局干部與當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員以及村委會干部也對當事人進行了勸說和教育,雙方家庭終于消除了誤解,都同意以后嚴格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來履行,承諾以后不再為爭奪孩子而引發糾紛,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