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法院宣判一起持有偽造的發票案。該案為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江陰首例。

 

20111014日,江陰市交管部門在世新客運站附近檢查非法營運車輛。民警在對被告人吳某駕駛的小普桑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吳某持有的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62份、江都公路運輸總公司公路汽車客票427份及安徽省公路汽車補充客票87份。后經鑒定,其中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62份及江都公路運輸總公司公路汽車客票427份為假發票,票面金額共計5088.5元。歸案后,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其行為確已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被告人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吳某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垩涸诎傅膫卧斓陌不帐⌒鞘械胤蕉悇站滞ㄓ枚~發票62份及江都公路運輸總公司公路汽車客票427份,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該條款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吳某的行為確已構成該項罪名,故處以上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