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供銷起糾紛 法院調解促使雙方繼續合作
作者:陳思寒 酈曉紅 發布時間:2012-05-21 瀏覽次數:393
供貨產品的等級達不到約定標準,買家產生了額外的損失,除了索要賠償外,有沒有其他的解決途徑?近日,丹陽法院另辟蹊徑,通過調解促使雙方以繼續合作的方式化解了一起產品質量糾紛。
今年2月,丹陽市某油脂有限公司與泰州市某油脂公司簽訂了一批600噸的米糠油購銷合同,收貨后經檢測發現,這600噸產品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等級標準,為使這批油料達到較高標準,丹陽公司為此多花了30余萬元加工成本。在與供方協商無果后,丹陽公司向丹陽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對方給付違約金和加工成本損失計120余萬元。
丹陽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了解到,原被告雙方皆為知名企業,都希望擴大企業生產經營,如果因為此次訴訟使雙方中斷合作關系,對雙方都有損失。此次訴訟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供應的產品等級有異議,但被告泰州公司是全省知名企業,產品質量一直讓顧客放心,因而原告丹陽公司也希望能夠繼續與被告合作。
在得知丹陽公司的意思之后,泰州公司主動表示,愿意繼續向丹陽公司供貨,并在價格上予以優惠,用以彌補原告產生的額外損失。今年4月,在法院的官司還沒有結束,雙方又簽署了一份總價值460余萬的供貨合同,泰州公司對供貨產品的價格給予了優惠。
隨后,原被告雙方在丹陽法院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原被告雙方履行新的供貨合同,原告丹陽公司則放棄主張違約金和其他損失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指出,法院還是第一次以這種方式促使雙方化解糾紛,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不僅避免了雙方的損失,還促使雙方繼續合作,也為其他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