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出生于1988年的左某某,綽號“小太保”,曾兩次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判刑,出獄后仍不思悔改,在第二次刑滿釋放后僅一年竟又“重操就業”,在網吧等處伙同他人搶劫8起,20096月,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左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3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后又因犯搶劫罪,于2004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至200778止。2008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左海城伙同董某某、蔣某某、徐某、吳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射陽縣城及鹽城市亭湖區范圍內,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先后搶劫作案8起,劫得人民幣835元、小靈通及手機各一部,所劫財物折合人民幣1385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左某某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多次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左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搶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左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