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973年王某與陸某結婚,婚后生一子一女。1992年王某中風半身不遂,從此長期臥床不起。兄妹二人與母親一起照顧父親。19959月陸某結婚,家中送嫁妝2萬元。婚后,陸某經常回家看望年邁的父母。由于經濟條件較好,經常性地補貼父母的生活費用。20055月和20092月,二位老人相繼去世,留下兩套兩室一廳的住房,但沒留下任何遺囑。哥哥認為房屋理所當然歸自己所有,認為妹妹已是出嫁的女兒沒有資格繼承父母的遺產。妹妹心有不甘,好話都聽不到,反倒說自己是出嫁的女兒,無權繼承。于是,在商討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法院認為,哥哥的看法是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社會道德的。他的看法完全是封建主義的思想和繼承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主張充分尊重婦女的各項權利,實現婦女的徹底解放。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體現在遺產繼承方面,就是《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二位子女都是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妹妹雖出嫁,但對其父母盡了其應盡的原則,二人對父母的遺產應當均分。而且我國《繼承法》第13條明確指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所以,對于二老的遺產,二位子女原則上應當各得一半。于是判決一人一套兩室一廳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