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為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全面落實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委會工作,近日亭湖法院、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出要內容有:

一、規定列席情形:一是合議庭擬判決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二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三是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合議庭爭議較大的公訴案件;四是合議庭認為需改變定性的公訴案件;五是人民法院擬單獨制定有關刑事審判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二、做好列席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召開前三天,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后,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應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時,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或承辦相關事項的人員可以到會做好相關的輔助工作。

三、明確會議要求: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時,可以在承辦部門匯報案件結束后、委員討論前發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意見。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聽取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發表的監督意見,并依法獨立公正地發表對有關案件和事項的討論意見。

四、嚴格保守秘密:參加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列席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討論意見,以及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發表的法律監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