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在和諧執行中解決?記南通中院的一次執行故事
作者:陸圣斌 發布時間:2007-09-17 瀏覽次數:1119
本網南通訊:近日的一天上午,如東縣某銀行三樓會議室。南通市中級法院執行局的法官在這里主持申請執行人某銀行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和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孫某就案件執行款項進行談話。
此案的申請執行人是某銀行,被執行人是某公司。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某公司先后多次向某銀行借款計2000萬元,因經營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某銀行在催要未果后訴至法院,案件調解結案。進入執行階段,某銀行將某公司的抵押在該行的土地房產及設備申請南通中院進行評估公開拍賣,現已拍賣完畢,資產最后評估拍賣價1000余萬元,第二被執行人為某公司償還擔保金5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提出:“現在公司不存在了,但有2位傷殘工人的傷殘費共計16?8萬元,請權利人予以考慮。否則很有可能出現上訪事件。”銀行的陶某說:“此事原先執行法官在召集雙方談話的時候,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了。我們銀行也是同意的。因為當時想評估拍賣資產2000萬差不多了。現在結果出來了,遠遠低于這個數,就很難辦了。”面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執行法官語氣和緩地說:“我們不僅要依法執行,還要從大局出發,和諧執行,至于傷殘工人的傷殘費,銀行原來有過承諾。應信守諾言。至于申某一方,你應積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傷殘工人的思想穩定。”陶某聽了執行法官的話,說:“我們銀行服從法院的裁決。”申某當即表示:“有法官這句話,不管最后結果如何,我將努力做好傷殘職工的工作,確保社會穩定。”法官說:“至于職工傷殘問題,等合議庭合議后再行答復。”聽了執行法官的話,雙方當事人臉上都露出了笑容。